十二月 17, 2007
整理心情,面對明天
整理心情,面對明天
相信媖新老師的事對於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衝擊,心中即使有再多的不捨,我們也無法改變什麼;一切都已經過去了,整理一下心情,用微笑迎向明天,用更多的愛與關懷面對親友、學生、同事,用感恩的心、珍惜生命中的各種緣份。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身體照顧好,人生不要有遺憾,做自己能力所及的事,想做的事趕快去做,想說感謝誰、喜歡誰…的話趕快去說,當心中感到有壓力的時候,找到一條舒解壓力的途徑並確實去做,同樣的、我們的一舉一動都應該避免給別人帶來壓力和困擾,「善待自己並且寛待別人」這是我對於這一件事的感想。建和
十一月 06, 2007
漫談依法行政原則
在公務機關裡面經常會提到依法行政,但何為依法行政?參照吳庚教授(前大法官)在其著作「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裡是這樣說的「……依法行政原則最簡單的解釋,即行政程序法第四條所稱:『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原則向來區分為法律優越及法律保留二項次原則……法律優越原則謂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申言之,此項原則一方面涵蓋規範位階之意義;另一方面法律優越原則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之依據,祇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法律保留原則,謂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各位如果對於此部分有興趣,可參閱吳庚教授的著作可以對依法行政原則有更深入的瞭解。
以下是個人對於上面一段話的延伸看法,首先,對於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其中『法律』就行政的領域來說應包括立法院所制訂的法律(即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所稱的法律)及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至於職權命令在學界尚有不同意見(有承認與否定兩種說法);而『一般法律原則』就很多了,諸如,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禁止恣意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明確性原則(又分為法律明確性、行政行為明確性、刑罰明確性、授權命令明確性)、平等原則……就以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來說,為什麼甲可以用學生證影本來申請,乙不可以,如果說乙所附的學生證影本看不出有註冊的事實,當然不可以,如果同樣都可以認定有註冊的事實,但是承辦人對於乙心有不滿,看乙不順眼,所以處處刁難,這就違反了禁止恣意原則。
第二,先談談法律保留原則,吳庚教授在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裡引介了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包括了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及非屬法律保留四個層級;有興趣者可參考釋字第443號解釋。
第三,在法律優越原則裡,最重要的部分不在行政行為是否牴觸法令,而是在於消極的不違背法令;因為法令如果規定的很清楚適用上就不會有問題,有問題的就在於無法從條文的字面意義去瞭解規範的內容為何、範圍為何?因為很多的法令都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狀況都有詳細的規定,此時就必須靠法令的解釋,如果上級機關針對相關事實已有明確解釋也好辦,最麻煩的是沒有相關解釋,或者解釋的不清不楚;有時候法令規定或上級機關也不會有太明確的說明、指示,因為規定的越死(清楚)行政機關越沒有彈性,如此、層級節制的官僚體系就無須存在了,也不需要公務員或教師了,只要把規範輸入電腦,按情形照做就是了!
第四,如果法令或相關解釋無法指引我們妥善的去適用法令,那就必須透過解釋來探求法的真意,而法令的解釋絕對不是根據個人的喜好,也不是根據自己所預設的立場去把它解釋成我們想要的答案,應該要透過文義解釋、歷史解釋、論理解釋、體系解釋、反面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目的解釋……等方法來進行;個人以為最重要的是探求法規範的真正意義與要達到的目的為何。
第五,在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及釋字第五七二號解釋都指出一個重要的概念,法官對於憲法有優先適用的義務,因此對於審判時應適用的法律有違憲之虞時,得依一定程序提起釋憲。而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對於憲法又何嘗沒有適用的義務呢?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所以即使是未婚懷孕也可以請產前假、也可以請分娩假、也可以請領生育補助,這是合乎憲法的精神。但是在實務作業上有些部分是有違憲之虞的,例如請分娩假及請領生育補助時憑什麼要出示出生證明,出生證明上所記載的一些事項,難道不算是母親與寶寶非常私密的個人資訊而屬人格權所涵蓋的範圍,應該是受憲法保障才是!產前假給假的重點在於有沒有懷孕的事實,娩假與生育補助的重點在於有生產的事實,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選擇對婦女造成不便最少的方式,請產前假時只要第一次附上媽媽手冊即可證明有懷孕的事實,而無須要求開立診斷證明書,而且也不用每次都要求要附證明,這樣的執法不僅僅是太機車而已,根本就是對懷孕婦女造成太多的麻煩,執法者心中沒有憲法的存在,就不用談什麼人權了!因此警察把交通規違的人當成提款機;在各大路口都裝上監視器而沾沾自喜的縣政府;拿著言論自由的大旗到處製造八掛、到處傳八掛的事;……也不足為奇了!
總之,依法行政並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去適用法令,而是在活生生的事實裡如何透過法令去傳遞一份溫暖;現代的行政作為重點在於如何簡化程序儘量給予人民方便、而不是處處給人民找麻煩!依法行政所依的應該不儘儘是法律與命令而已,更包括憲法的精神。作為一個執法者更應該對於有違憲、違反法律之虞或者規定有失恰當的法令,依據法律的原理原則與論證過程去指摘錯誤,以免造成惡法亦法!九月 29, 2007
從監委同意權行使事件看中央政府體制之設計與運作
從監委同意權行使事件看中央政府體制之設計與運作
一、前言
眾所週知,監察委員的產生卡在立法院遲遲不行使同意權已經有好久時日了,就此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於96年8月15日公佈了釋字第632號解釋,該解釋裡有一些比較重要的地方,茲摘錄如下,首先,監察院是憲法所設置的國家憲法機關,是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其次,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責無旁貸之職責;第三,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最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
就以上的重點,個人的見解如下,針對第一點,就憲法上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是否必須設置監察院是值得討論的議題;第二點就是所謂的機關忠誠理論,簡單的說就監察委員的產生,總統有提名權、立法院有同意權,但是以上兩者都不能濫用職權而造成憲法上其它機關形同虛設、名存實亡而癱瘓了憲政正常運作;第三點則是設計中央政府體制時的疏失,亦即修憲時的疏漏;第四點在於總統行使監察委員提名權與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其界限何在?憲法機關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時,就未詳盡規範的部分,應如何保持分際?
接著要延續釋字第632號解釋的重點探討中央政府體制設計與運作的相關問題:
二、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
(一)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三權分立?五權分立?
目前世界各國的中央政府體制,就憲法上的分類,比較有系統的就是英國的內閣制、美國的總統制、以及法國的雙首長制,以上三種制度都可說是典範;而我國究竟是內閣制、總統制或是雙首長制,都有人主張,而且也都有憲法上規範的依據;這樣的結果並不奇怪,因為我國的思想總是採取「中庸」、「融合各家之長」、「截長補短」……!殊不知憲法上政府體制的設計是有一定的道理,其道理就在於「分權」與「制衡」,各種制度不可能極度完美、總有缺陷,而這個缺陷就必須靠國民的政治素養來填補,例如內閣制是以倒閣進而解散國會,將政治上的重大爭議交由人民來裁決,日本之前曾因為郵政改革的爭議而倒閣、解散國會、改選、重組內閣,以解決紛爭;反觀我國為了核四爭議,到底是要採取倒閣還是罷免總統呢?即使大法官針對核四案作出了解釋,仍然無法平息紛爭,其爭結點在於我國體制不清、人民憲政素養不足!立法委員當然不想、不願意倒閣,因為倒閣就代表國會可能會被解散,到時候改選也不見得可以選得上。而罷免總統程序繁複、爭議更形擴大,立法委員或政治人物應該也不會真的來玩看看,因為罷免不成,立法委員對於總統根本就失去了監督的正當性?況且就理論上來講,罷免案被人民否決,國會就應該解散改選。
政府權力分立的水平分權,各主要國家大都採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而我國就多了監察院與考試院,孫中山先生說科舉與御史(諫官)制度在中國有優久的歷史與優良的傳統,所以要取他人之長再融合本身的優點,因此我國就成了獨特的「五權分立」;更好玩的是為了落實主權在民,所以要設計一個幾乎所有現代民主國家都沒有的國民代表大會,以代表人民行使政權,而其主要功能有二,其一、就是選舉或罷免總統、副總統,第二、修改憲法。就以上兩點,人民直選總統是更具有正當性基礎,憲法的修改由人民公投決定也是不錯的方式。好在國民大會已經廢止了,不然權力劃分的越多,制衡的機制就越複雜,制度設計必須越精細,運作起來才不會老是有爭議、而爭議卻總是難以化解!
(二)修憲有「有界限」說與「無界限」說之分?而制憲是「有界限」還是「無界限」?
從釋字第四九九號其中一段話「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可以看出大法官對於以上的問題是採取修憲是「有界限」的;而持修憲是「無界限」其理由主要在於,憲法是依人民的意志所制定的,如果一國國民都贊同怎麼修改憲法,卻受限於界限的問題,那麼人民所不認同的憲法,其存在形同虛設。
那麼制憲是否有所謂的界限存在?我們先看同一釋字的下一段話「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可以看出制憲也是有界限的,其界限在於什麼樣的規範對於一部憲法而言具有本質重要性,是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除了以上大法官所列舉的項目以外,例如有關國際人權公約所規範的事項也是制憲的界限,基於人性尊嚴,憲法就不能規定有錢人可以飼養奴隸,基於平等原則,憲法也不能規定只有男性才可以成為總統……這些在基本人權中的固有權、普遍被國際所認同的人權保障即是制憲的界限。
至於權力分立方面,制憲者要分為三權或五權、採總統制或內閣制,是否也有界限?個人以為是有一定的界限,只是比較難去指出界限何在。就像一部汽車是用汽油引擎、柴油引擎、引擎要放車子的前頭或後頭,要用三個輪胎或四個輪胎,要用碟煞或鼓煞,要用雙A臂還是多連桿……似乎沒有一個定論,要看用途,但是對於車子是否安全,卻是有一個基凖,譬如說引擎的馬力很大,懸吊系統以及底盤的鋼性不足,煞車力道不足,這樣子是不安全的。相反的煞車力道太強,也有可能失控。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也是如此,如要採行總統制就必須要整套的適用,即使要做修正,也必須維持平衡,這樣才能運作的順暢;我國現在的憲法就如同一部拼裝車,任何一點點政治上的爭議,沒有辦法迫使政治人物按憲法的機制,或者由人民按照一個機制,去做煞車的動作,而使爭議無限延伸,政府空轉。
就以監察院來說明我國中央政府體制設計的奇特之處,監察委員依憲法本文的規定是由省市議會選舉產生,所以釋字第76號解釋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及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修憲之後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最後再修訂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因此有人認為監察院之性質由國會變成了準司法機關,當然這樣的說法是由監察委員的身份以及產生過程來看;但是就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來看,監察院同樣行使彈劾、糾舉、審計權,其行使的權職並未改變,而機關性質怎麼會從國會變成了準司法機關?內閣制的閣員都具有國會議員的身份,但內閣不會因為閣員具有議員的身份就變成立法機關了吧!
再舉一個例子,憲法第53條說行政院是國家最高的行政機關,行政院的首長是行政院院長,所以行政院院長就此規定即是握有國家最高行政權的人,可是行政院院長卻是總統提名的,修憲後甚至由總統直接任命,這樣的憲法規定根本是錯誤的,所以才有人說「總統是有權無責、行政院院長是有責無權」;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受全國人民的託付,是真正站在國家行政權頂端的人,可是卻不必到國會接受質詢,找一個傀儡去應付國會議員,這與憲法上分權、制衡的運作原則相違背。憲法規範的如此奇怪,徒留政治人物玩弄憲法的空間,同時使得對於我國憲法已經習”異”為常的憲法學者,會贊同(覺得)真相調查委員會、NCC委員會不違憲!真是……!
(三)小結:由以上的說明可以瞭解,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有一定的原理原則,不管是總統制或內閣制,行政權(民選首長、政務官)與立法權(國會議員)都必須負起政治責任,各自對選民負責,行政權受國會的監督,行政與立法的爭議,人民有權作最終的裁決。
三、中央政府體制的運作
從監委同意權的行使來看憲法上總統與立法院職權的交錯,之前說過現行憲法的規定,監察委員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是提名的程序為何?監察委員的資格為何?由誰決定其資格是否符合?其基凖為何?同意權的行使界限為何?尚有一些疑義待釐清。
(一)有同意權就有訂定審查基凖的權限
首先從立法院的監委同意權來看,即然憲法將同意權交由立法院來行使,雖然沒有明確授權立法院可以訂定一些審查基凖,但就法律明確性而言,立法院也應該有一些明確的審查基凖以昭公信,以免有濫權之虞。對於此立法院增訂了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以規範監察委員的最低資格條件;或許就總統的立場來看,該條文的確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總統就監察委員提名的權限,但是就算沒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1條的規定,立法院就監委同意權的行使,仍然可能形成所謂的憲政慣例,而總統也必須遵循。
(二)監察委員的提名程序總統有完全的權限
第四屆監察委員之所以產生爭議,就在於總統指派成立的「監察委員審薦小組」的角色和功能遭受質疑,雖然說總統在監察委員的提名上有主動形成權,但也無需成立審薦小組,總統可以咨詢總統府資政和社會人士;光是指定審薦小組的成員就可能引起爭議,更不要說程序上的一些瑕疵。雖說總統有提名的權限,就提名的過程及最終提名人選有決定的權力,但也不可以恣意而為、徒增困擾,造成政治僵局,如果說成立審薦小組是為了公開、廣徵各方意見,但是程序設計不當或者執行過程的不公正,都可能招致不公平的疑慮,這就叫做畫蛇添足、畫虎不成反類犬!
(三)讓立法院有退回名單的權限,是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
針對監察委員同意權的行使所造的政治僵局,曾有人提出一個看法,就是讓立法院擁有退回提名名單的權力,這樣僵局就解開了。事情如果這麼好辦就好了,首先退回名單是全部退回?還是可以部分退回?是院會就資格審查前退回?還是審查後退回?總統就退回的名單可否再次提名?如果允許資格審查前就退回,那麼立法院都還沒有審查,怎麼知道資格符不符合,而且就算對於提名資格有疑義,也必須經由院會的審查來確認。因此所謂退回名單的作法是完全不正確的程序,即然立法院有同意權,對於資格不符合的,在審查的當時審查不通過就是不同意,即使資格符合的立法院也可以不同意,最後再咨請總統補提人選就可以了。
同時在這裡也可以探討一個問題,立法院行使監察委員或者大法官的同意權是全部放在一張選單投票?還是分開個別投票?就議事的程序來看都可以,只要有人提案、有人附議,就成為一案,成案討論後就照案表決(或投票),所以兩者方式都可以。如果大家對於人選沒有太大疑義,全部一起表決省事,如果對部分人選有爭議,分開表決最符合多元民主。
(四)機關忠誠原則應該被落實
中央政府體制中所規劃的機關各自有各自在憲法上的職權與責任(義務),每一個憲法機關在行使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職權時,必須要嚴守分際,不可以濫用權限,例如此次立法院行使監委同意權即是明顯的濫用權限,總統在提名的過程中或有爭議,但總統既然依憲法規定將監委名單送至立法院,立法院即使不能接受、不能認同提名過程中的缺失,按理也應該排入院會討論、表決,把資格不符合或有爭議的人選去除,再咨請總統補提人選即可達到抵制的目的,而不能將監委同意權的行使擱置不理,任由監察院無監察委員而形同虛設!
同時每一個憲法機關,也必須要儘義務,例如司法機關必須公正、中立,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應介入政治;立法機關監督行政、妥善制定法令,善用調查權限,卻不能干涉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政務首長必須為政策成敗負責,才是責任政治的展現。例如憲法賦予總統提名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的權限,同時也是課予總統有提名的義務,當立法院不同意提名人選時,總統也必須積極的補提名適和的人選;而立法院在同意權的行使是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如果每一個憲法機關都能落實機關忠誠原則,如果每一位國民都能明瞭每個機關的權限與義務,那麼很多爭議就不再是爭議了,政府體制的運作也會順暢許多。
四、結論
花了二十幾天終於完成了這一篇文章,在這裡主要是藉著立法院行使監委同意權這個議題,來指出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現況,在設置上應該要更精簡,制衡機制要更明確、精細,在運作上不僅憲法機關要遵守機關忠誠原則,同時人民應該要明瞭憲法上所規定的爭議解決機制,要求、甚至迫使憲法機關依照該機制去做,更重要的是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國會沒有儘到所託監督政府,或者不依照憲法行使職權,導致政府空轉,人民應該要斥責國會,甚至罷免國會議員;民選首長沒有履行競選承諾,政策失敗就應該下台,負起政治責任;唯有如此,憲法才能發揮功用,國家才不會空轉!
七月 31, 2007
恭賀本校95學年度代理教師林姿妏,鍾秉娟考上台中正式教師
恭賀本校95學年度代理教師林姿妏,鍾秉娟考上台中正式教師
國民小學英語教師 林姿妏 西屯區上安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音樂專長 鍾秉娟 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
七月 30, 2007
有兵缺代理年資的教師請注意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6年7月26日北市教人字第09635857700號函公告.
二.本校教師若有未具教師資格前之兵缺代理年資,經採計後符合自願退休之資格條件且有(97年)退休意願者,請備齊證明文件於8月7日前洽人事室申請.
>正式教師年資+懸(實)缺代理年資+兵缺年資 任職滿25年
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條文如下,請參閱:
第 3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第 18 條 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之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前項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7月31日上午10時召開教評會
本校鄉土語言支援教師甄選
計閩南語4人報名,客家語2人報名,原住民語無人報名
預計於9時起依報名順序口試
請教評會委員(未參與口試評審)於10時至校長室召開教評會
七月 18, 2007
7月20日召開教評會
各位老師 ~~ 暑假快樂 !
本校96學年度招考特教班及普通班代理教師各1名
謹訂於7月20日(星期五)中午12時30分召開教評會討論甄選結果
煩請各位教評委員來開會嘍 ~~
元月 30, 2007
高速公路安全駕駛
最近看到高速公路的一些重大車禍(事件)
真的是令人感到可怕,我們沒有辦法要求別的用路人要好好開車
只能自己好自為之……建和每日在高速公路征戰近百公里,領略一些安全駕駛的要點提供給大家參考
一一、對於愛車一定要定期保養,隨時注意車子的狀況,例如胎壓、燈光……
二二、儘量不要跟在大貨車、休旅車等會擋住前方視線的車子後面
三三、儘量不要開在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的四週,可能會被追撞、被爆胎波及
四四、儘量不要跟相臨車道的車子併行,遇途發狀況沒得閃避
五五、不要跟在蛇行(可能酒駕或疲勞駕駛)或亂踩煞車(煞車的時機時間不對)的後面
六六、隨時注意週圍車輛的行車狀況,遇到車速突然降低、緊急煞車的狀況,立即按下警示燈提醒後方車輛注意
七七、下雨天時,雨刷的速度可以調快一點,避免被他車濺起的路面積水潑到,一下子看不到前方視線
八八、下雨天時,選擇路面積水較少的車道來開,避免車子打滑(例如十八標北上,從五股上去最內側的車道)
九九、下雨天時儘量避免變換車道,因為車道間如果不是一次舖設可能會有落差而積水,有可能造成車子打滑
十十、不要一直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時要留意後視鏡的死角有沒有車子
十一、要留意自己的車速是否適當,常常有些駕駛人切到內線是時速一百,開著開著就變成了八十,離前車越來越遠,卻還佔著內線車道,此時後面的車就堵了一堆,他們就會變換車道,而變換車道是很危險的事。所以不敢開快的請開到外線好嗎?一下開一百多,一下又會不留意變成八十,一下又變成一百多,如果對於車速的感覺很差的人,請不要開車好嗎?、
(閱讀全文)元月 15, 2007
總統在職期間是否可以成為刑事訴訟上的被告?
總統在職期間是否可以成為刑事訴訟上的被告? (閱讀全文)
十一月 11, 2006
動態攝影與靜態攝影的不同
小河最近發現本校真是臥虎藏龍,攝影高手不少ㄋㄟ……。不過各位是否想過動態攝影除了影像是會動的之外,與靜態攝影最大的不同是什麼?小河以為答案是「時間」,此話怎講,在動態攝影如果畫面都固定,那與靜態攝影實在沒什麼兩樣,各位看個幾分鐘之後就會厭倦,所以多多少少都會有畫面的流動,也就是指所謂的運鏡,就鏡頭的動作而言有fade in(淡入)、fade out(淡出)、zoom in(放大)、zoom out(縮小)、focus in(畫面由糢糊變清晰)、focus out(畫面由清晰變模糊),不論是那一種鏡頭的動作,要由一個畫面進行到另一個比較固定的畫面,這期間要多快、多慢、多久,時間久暫不同,所傳達的意念、情感也會不同。所以在運鏡的時候,除了構圖須考量外,時間(節奏)如何掌握的恰到好處,這除了需要技巧,更需要掌鏡人對於動態畫面的藝術感。
十月 28, 2006
看你.隨便.都可以(完整版)
朝會的時候小弟曾說過這個笑話.
(ps:下次不來上”早朝”就聽不到現場版喔~~)
男人最怕女人的三句話「看你」「隨便」「都可以」
你以為女孩子要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嗎?
不對!不對!不對!
「不要什麼事都說老師沒有教」
「老師今天就告訴你」
她真正的涵意是
「看你」敢做什麼決定,所有的事情都應該由姑娘我做決定
「都可以」?你以為姑娘我是那麼「隨便」的嗎?
不信是嗎?舉個例就知道了
男:「去看電影、如何」
女:「隨便」
男:「你想看什麼片子」
女:「都可以」
男:「看恐怖片如何」
女:「我怕鬼」
男:「那、看動作片」
女:「整部片都在打打殺殺、沒有一點劇情」
男:「劇情、這部溫馨感人的片子如何」
女:「生活中已經有太多壓力了、再看這種電影、沒心情」
男:「那、鼠國流浪記應該會比較有趣」
女:「ㄏㄡ~你怎麼老是長不大、老是看卡通片,上次還看森林保衛戰」
男:「那、算了;快到中午了、去吃飯好嗎」
女:「看你」
男:「妳想吃什麼」
女:「隨便」
男:「那去吃牛排」
女:「可是我現在不餓」
男:「※@#$!......那現在要做什麼」
女:「看你」「隨便」「都可以」
ps:女男真是大不同啊?難以理解?要「猜」對她的想法、還是需要一點幸運的成份,猜對的才能得到「芳心」,猜錯的只能「靠邊”罰”站」……
十月 27, 2006
終於註冊成功了!YA!
終於註冊成功了!YA!
小河就是建和在下是也
今天把第一批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清冊做好了...